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約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乙事
,業具提出兩造簽署之和解書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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