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財趁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財趁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財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一時貪念,拾獲他人之物竟據為己有予以使用,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惟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暨其犯後坦承犯行,其為攤販商,家境勉持,以及被害人業已領回手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營偵字第5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