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祖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75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被告無罪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以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於97年2月25日18時許登入上揭網站,以代號「麻油酒」,發表內容為「……那個〝實在人〞就是住在後宮〝垂簾聽政〞的 慈禧 !……可憐被遺棄的流浪母狗,狂吠火車,發情時想念從前薄情郎君棄母狗而去另結新歡,乾脆一頭撞死在南投算了,活著多麼痛苦,想在簾內騎人反而被人騎,眼見人家當上主席,夜夜難眠,情緒崩潰,胡言亂語,瘋癲母狗,簾後悲哀啊!」之不實言論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祖賢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7日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本院後之99年12月7日死亡,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部分,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無罪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原判決諭知被告有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