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0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五九、一五
四九六、一六一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平日於高雄市「 瑞豐 夜市」設攤販賣飲料維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源 」之成年男子,在「瑞豐夜市」向丙○○購買飲料,並交付面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偽鈔一張予丙○○,然為丙○○發覺係偽鈔,「阿源」乃以真鈔一張將該紙偽鈔換回,並向丙○○稱:「你做飲料生意不好賺,要不然你向我買偽鈔,再販售他人牟利」等語。嗣丙○○為獲不法利益,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及將偽造之通用紙幣交付於人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上之「北極玄天大帝廟」前,以八萬元之代價,以真鈔一千元一張換取偽鈔一千元六張,真鈔五百元換取偽鈔五百元五張,真鈔一百元換取偽鈔一百元三張之方式,向「阿源」購買七十五萬元偽鈔,而「阿源」則將偽造之通用幣券、偽鈔之半成品、防偽錫箔紙一批及電鉻鐵一支裝入一個垃圾袋交付丙○○,並將業已故障之EPSON廠多功能彩色印表機一台,委由丙○○找人將之修復。丙○○於收集上述偽造之通用紙幣後,於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某日,以真鈔一千元一張換取偽鈔一千元五張,真鈔五百元換取偽鈔五百元四張,真鈔一百元換取偽鈔一百元三張之方式,販售偽造之通用紙幣共計一萬餘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予該名男子。嗣因丙○○發覺「阿源」所交付之物品中夾雜偽鈔半成品及已使用過、未使用過之錫箔紙,欲將之退還給「阿源」,然為「阿源」所拒絕,幾經商討後,丙○○與「阿源」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屬於幣券性質之新臺幣紙鈔之犯意聯絡,先由「阿源」將製造偽鈔之技術及方法告知丙○○後,復由丙○○以自備之美工刀裁剪上述之偽鈔半成品,再以上述電鉻鐵加熱,並將印有數字之錫箔紙壓燙防偽線在已剪裁妥當之偽鈔上,而偽造新臺幣紙鈔,再由丙○○俟機以上述之換價比例販售他人牟利,但丙○○接續數次使用之結果,均無法將錫箔紙黏在之偽鈔半成品上,且將些許錫箔紙及偽鈔半成品弄壞,尚未製作完成任何一張偽鈔成品而未得逞。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丙○○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建業新村九四之一號前,為警員甲○○等人攔檢後,於上述機車之腳踏板上,查獲丙○○以二層購物紙袋包著之偽鈔成品一批(品名、數量詳如附表所示)。警員並經丙○○同意後,至不知情之 柳進忠 所有交由丙○○使用,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及不知情之 柳讚長 所有交由丙○○使用,位於同市○○區○○○路○○○巷○弄○○號房屋搜索,查獲電鉻鐵一支、EPSON廠彩色印表機一台、偽鈔成品、偽鈔半成品、已使用過的防偽錫箔紙及未使過之錫箔紙一批等物(品名、數量詳如附表所示),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平日於高雄市「瑞豐夜市」販賣飲料,於九十三年農曆前
二、三個月間某日,「阿源」向其購買飲料,並交付五百元之偽鈔一張,然為丙○○發覺,「阿源」乃以真鈔一張將該紙偽鈔換回,並向丙○○稱:「賣飲料不好賺,要不然你向我買偽鈔」等語,嗣為改善生活,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以八萬元向「阿源」購買偽鈔,以真鈔一千元一張換取偽鈔一千元六張,真鈔五百元換取偽鈔五百元五張,真鈔一百元換取偽鈔一百元三張,共計購買七十五萬元之偽鈔。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以真鈔一千元一張換取偽鈔一千元五張,真鈔五百元換取偽鈔五百元四張,真鈔一百元換取偽鈔一百元三張之方式,販售偽造之通用紙幣共計一萬餘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其騎乘上述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建業新村九四之一號前,為警在機車腳踏板查獲偽鈔,復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及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處,查獲電鉻鐵一支、EPSON廠彩色印表機一台及偽鈔成品、半成品、防偽錫箔紙等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參警卷A第二至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五九號卷宗第四至六頁、第十二至十三頁、第二十九頁,本院九十三年聲羈字第五三四號卷宗第五至七頁,本院審卷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訊問筆錄第二至三頁、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至三頁、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二頁、第五頁、第七頁),但否認有製作偽鈔之犯行,辯稱:「我向阿源購買偽鈔壹包,技術上是阿源告訴我的,他說就將偽鈔半成品割一割,其他半成品用錫箔紙弄上去。我大部分購買都是成品,半成品比較少。當初我購買時,不知道有半成品,交貨時阿源才告訴我裡面有一些半成品,叫我回去拿美工刀割一割,再用電烙鐵加熱壓燙防偽線,但是我自己沒有弄成功,弄壞很多偽鈔。當初我買入時,阿源拿整包給我,我沒有拆開檢查,我錢就拿給他,這是我第一次購買,打開之後,才發現裡面有半成品,而且還有錫箔紙用壞一半,後來我聯絡他,想要退還物品給他,但是他不讓我退回,還教我如何裁剪、製作偽鈔,雖然我有試著照著阿源所講之方法去使用電烙鐵、錫箔紙之方式製作偽鈔,但是沒有成功,而且印表機我拿到時,就已經故障了,無法使用,雖然庭上請原廠技師來鑑定,也不能證明當時印表機是可以使用的」等語。惟查:
(一)證人即查獲本件之警員甲○○於本院審時具結後證稱略以:「(檢察官問:當天查獲經過?)當天是我們有去丙○○他家附近監視,看到被告騎機車出去,我們就尾隨跟監,後來他左顧右盼,好像看有無人跟蹤,他騎機車進去巷子裡面,我們把他攔下來,查獲他在腳踏板上面掛著壹包偽鈔。後來他承認那包裡面裝的是偽鈔,後來經過他的同意,我們就到他家即左營下路一五○巷三弄十一號及十九號搜索。我們先去十一號住處搜索,後來再去十九號。(檢察官問:在十一號住處搜索搜出什麼?)搜出偽鈔的成品。(檢察官問:在十一號已經搜索到偽鈔,為何還去十九號住處搜索?)我們在十一號搜索到偽鈔後,後來他自己又供出在十九號住處也有偽鈔。(檢察官問:在十九號住處搜出什麼東西?)搜到偽鈔成品、半成品。(檢察官問:印表機是如何搜到?)是在十九號看到空箱子,我們問他說印表機在何處?他自己講說在十一號住處的廚房樓梯下面,我們在回去十一號那邊取印表機。(檢察官問:電烙鐵、錫箔紙是在何處搜到?)電烙鐵壹支是在印表機旁邊搜到,錫箔紙是在十九號住處裡面一個垃圾袋裝著的。(檢察官問:搜到電烙鐵之後,有無問被告這是做什麼用?)他說要用來轉印錫箔紙上面之數字到紙鈔上面所用。(檢察官問:當時有無問他查獲之印表機是做什麼用途?)我問他是否印製紙鈔用的,他說印表機已經壞了。(檢察官問:當初為何對被告採取監控?)被告在南屏夜市擺攤,有人去消費,找出去的錢有人收到偽鈔。(檢察官問:為何決定在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去查被告?)因為他騎機車出去行蹤可疑。(辯護人問:從資料上來看,是否可以知道那是被告所居住的住所?)我們是從被告騎乘的機車號碼來查知被告的住所是在一五零巷三弄十一號,從資料上面來看,我們確實不知道十九號地方與被告有何關連。(辯護人問:你們在十九號那邊發現什麼?)發現錫箔紙、電烙鐵、偽鈔半成品,全放在垃圾袋裡面。跟蒐證照片一樣。
(辯護人問:扣押筆錄裡面講到之半成品的張數是如何計算?)是以面額來計算」等語(參本院審卷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至九頁)。證人甲○○於偵查時具結後證稱略以:「(問:當初查獲何東西?)偽鈔二十七萬,是放在機車腳踏板上,用二層購物紙袋包著」等語(參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五九號卷宗第二十二頁)。是由證人甲○○之證詞,可知證人甲○○接獲線報得悉被告丙○○涉嫌於夜市將偽鈔找給客人,乃實施監控,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證人甲○○於騎乘上述機車外出,發覺被告丙○○左顧右盼,好像在觀察有無人跟蹤,嗣被告丙○○騎乘該部機車進去巷子裡面時,為證人甲○○攔下,在機車腳踏板上面查獲一包面額總計為二十七萬元之偽鈔,復經被告丙○○之同意後,帶同證人甲○○至上述二個處所搜索,扣得上述之印表機、電鉻鐵、偽鈔成品、半成品等物品,被告丙○○自承電鉻鐵是用來轉印錫箔紙上面之數字到紙鈔上面等事實。
(二)證人甲○○等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被告丙○○所騎乘之上述機車腳踏板,及於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及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等事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臨檢紀錄單、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現場蒐證照片二十四張、偽造之新臺幣紙鈔影本六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總管字七二三0號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佐(參警卷A第十一至十七頁、四十九至六十三頁,警卷B第三至五頁)。
(三)扣案之偽鈔經送請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1、該批壹仟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號碼:JL119239YD安全線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噴墨方式仿折光變色油墨;其餘偽鈔,安全線以灰墨色仿造,另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仿折光變色油墨。2、該批伍佰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號碼:AL249272ZG二張均無安全線,其中一張左下角面額數字以亮光物質、另一張以噴噴墨方式仿折光變色油墨;其餘偽鈔安全線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號碼AL240210ZG、AL240212ZG左下角面額數字以亮光物質仿折光變色油墨,其餘偽鈔均以燙印箔膜仿折光變色油墨。3、該批壹佰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左下角面額數字以噴墨方式仿折光變色油墨;號碼:JT761315ZA、HR898977YF、一張DK279311VB無水印及安全線;其餘偽鈔,水印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安全線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足認上述扣案之紙鈔,均係偽造之新臺幣紙鈔無訛,此有中央印製廠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印發字第0九三零00三七三三號函一份在卷可佐(參警卷B第一至五頁)。
(四)徵諸被告丙○○自承依據「阿源」之指導,將偽鈔半成品切割,再用扣案之電鉻鐵加熱壓燙防偽線於偽鈔半成品上等情,已如前述。而本院勘驗扣案之偽鈔半成品及錫箔紙之結果為:「偽造之千元鈔半成品中有部分是兩面印刷完畢,尚未裁剪,其中也有單面印製的,也有兩面印同一面鈔票之情形,也有部分是印壞的鈔票,鈔票全是用A4的紙張彩色影印的。錫箔紙上面已經有印上數字,均是已使用過裁切下來的」(參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再衡諸卷附之照片所示(參警卷A第四十九至六十一頁),亦可見扣案偽造紙鈔半成品有部分業經裁切,部分錫箔紙有曾經使用過之痕跡等情,由此足見被告陳稱將扣案之偽鈔半成品裁切後,復以電鉻鐵加熱壓燙防偽線於偽鈔半成品之上等情為真實。是被告丙○○既將「阿源」所交付之偽鈔半成品,以上述方式加工,衡情,目的在於使偽鈔半成品逼近於真鈔,進而讓持有者於使用之時,減少為人發覺為偽鈔之機會,則其上述之行為,即係著手於偽鈔之製作無誤,其前述辯解,實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五)但觀諸扣案之物品,固有偽鈔成品,但亦有A4的紙張之半成品、製作失誤之不良品、印製二面、印製一面、尚未裁切之半成品、尚未壓燙防偽線之半成品及載有數字之錫箔紙,換言之,扣案物品中,含有不具通用貨幣外型之偽鈔半成品。而扣案之EPSON廠多功能彩色印表機一台,經本院勘驗及請鑑定人即愛普生公司技術服務部經理丁○○、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捷修網公司)店長己○○、本院資訊室技術人員乙○○鑑定之結果分敘如下:
1、「正常之印表機將上蓋打開,墨水夾會往左跑到固定位置,且可以抽換墨水夾,但是本台扣案之印表機墨水夾是停留在原來之位置。在印表機上之液晶螢幕顯示ERROR─PRINTER─ERROR─SEEYOURDOCUMENTATIONANDCALLSERVICERI
FNECESSARY(中文意思是要操作者查看印表機之設定是否有錯誤,必要時請通知原廠服務)當場按印表機上面之按鍵,無法操作。本件彩色印表機有影印機、掃描器之功能,如果這臺機器不接電腦的話,可以做為影印機來使用,現在影印機都沒有辦法使用。代表這臺機器接上電腦也無法使用。要請原廠EPSON之技術人員當場看就會知道。就現場操作來看,機器是無法運作的」(以上參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至四頁)。
2、「勘驗過程:先將彩色印表機之電源插上,按下啟動開關,螢幕上出現如前次準備程序所記載之英文字句。丁○○先生陳稱:印表機內部故障,無法列印,詳細故障原因要接上電腦。鑑定人自備筆記型電腦一台,接上扣案之彩色印表機。丁○○先生陳稱:故障之原因是內部之消耗品已經超過使用壽命,因此無法列印。(檢察官問:何謂內部之消耗品?)丁○○答:內部之廢棄墨水收集器已經超過使用壽命。(檢察官問:有無辦法確認無法使用之日期?)丁○○答:無法確認日期,原因是機器內部沒有日期紀錄,僅紀錄用量。(檢察官問:可否看出原來設計之用量?)丁○○答:原設計之用量是三萬四千八百墨水點,裡面的廢棄墨水收集器的海綿吸收墨水之上限就是這個數量,如果到達這個上限,機器就會停止作業。(辯護人問:這臺機器在目前這個情形下,是否能夠影印、列印?)丁○○答:目前之情形下沒有辦法。(檢察官問:原來印表機設計之用量要多少A4的紙張才能夠到達前述之上限?)丁○○答:依據使用之習慣及情形沒有一定之數值。(檢察官問:這臺機器如果更換新的墨水收集器是否還可以使用?)丁○○答:是的。
(法官問:可否確認目前這臺印表機之狀態廢棄墨水收集器在故障之前到底用了多少A4的紙張列印?)丁○○答:我沒有辦法確認總量。(辯護人問:請鑑定說明目前狀況未接上電腦之下,可否更換墨水夾來使用?)丁○○答:依照正常程序,墨水夾無法更換,但是可以利用手動移出之方式來更換,就是直接拿下來。(辯護人問:這是唯一之故障原因?)丁○○答:目前電腦所讀到之數字就是這個原因,除非做進一步之檢驗,否則無法確認是否有其他故障之原因」(參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至五頁)。
3、「審判長請鑑定人將彩色印表機當庭拆封,換上新的墨水夾測試。鑑定人將新的墨水夾裝上印表機內。鑑定人乙○○稱:換上新的墨水夾後,印表機還是不能使用。前次鑑定的技術人員說是要換新的墨水收集器才能使用。(審判長問:辯護人有何意見?)辯護人答:請問鑑定人,該墨水收集器係在印表機之內部?鑑定人乙○○答:是的」(參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4、「審判長諭知鑑定人己○○、丁○○二人當庭鑑定扣案之印表機,經鑑定人鑑定之結果:經鑑定人將廢墨水蒐集器的計數器經重新設定後,影印機就能夠正常運作。審判長諭知當庭開封取出扣案的貨幣樣張,並請鑑定人當庭測試影印編號DK二七九三一一VB新台幣壹佰元偽鈔。勘驗結果:當庭影印壹佰元偽鈔之後提示於被告,經被告簽名後,將影印本附卷。(審判長問:
廢墨水蒐集器的計數器是否是公司才有?)鑑定人 郭答 :廢墨水蒐集器計數器重新設定的程式是公司才有,沒有在外邊流通。(審判長問:廢墨水蒐集器計數器什麼情形下才會故障或停止運作?)鑑定人郭答:列印到達一定數目或清潔到一定的次數他就會停止運作或故障。(審判長問:詳細數字為何?)鑑定人郭答:沒有一定數字。(審判長問:一般的標準如何?)鑑定人郭答:使用的頻率跟數量、清潔動作的頻率。(審判長問被告:對於鑑定人的證詞有何意見?)被告答:上次他們來鑑定說要換東西,為何這一次來電腦裝一裝就可以了。(審判長問:對被告所述有何意見?)鑑定人郭答:上次來就說是廢水墨水蒐集器計數器使用到達一定數量,必須更換或重新設定。(審判長問:有何意見?)鑑定人郭答;印表機裡面有清潔海綿,容量的,但更換海綿須要特定工具,且極為耗時,所以可以直接重新設定計數器,仍可使用一段時間。(審判長問有何意見?)鑑定人郭答:設定的程式只有在公司內部流通,沒有對外流通,某些網站有類似程式可供下載,但一般大眾不容易取得。更換設備的工具、零件並未對外開放」(參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
由前述勘驗及鑑定之結果,可知扣案之EPSON廠多功能彩色印表機,有影印機、掃描器之功能,如果機器不接電腦可以做為影印機使用,但此部印表機內部之消耗品即廢棄墨水收集器已經超過使用壽命而無法列印,嗣經鑑定人將廢墨水蒐集器的計數器經重新設定後,影印機方能正常使用。而上述之廢墨水蒐集器計數器,於列印到達一定數目或清潔到一定的次數就會停止運作或故障,必須更換或重新設定才可以繼續使用,惟無一定的使用數字可計量,其數字會隨著使用的頻率跟數量、清潔動作的頻率而有變化,不可一概而論,且重新設定計數器之設定的程式,只有在愛普生公司內部流通,沒有對外流通,某些網站有類似程式可供下載,但一般大眾不容易取得,更換彩色印表機既因上述原因故障而無法使用,且更換設備之工具、零件及維修程式,並未在外流通,則以證據法則而論,就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觀察,在未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尚難遽認與真實新臺幣紙幣具有相仿形式、質地、顏色、文字、花紋簽章等外觀之扣案偽鈔成品、半成品,係由被告丙○○以前述彩色印表機影印而成,是在不能認定具真鈔外觀、形式之扣偽鈔成品、半成品紙張,係被告丙○○以上述印表機或以其他方式而為,亦不能認定扣案之偽鈔成品係被告丙○○所製作。是被告 柳信 辯稱係向「阿源」購買偽鈔成品後,復依「阿源」之指導,將「阿源」先前所交付之偽鈔半成品切割,再用扣案之電鉻鐵加熱壓燙防偽線於偽鈔半成品等情非虛,堪以採信,則被告丙○○著手於偽鈔之製作,但未完成任何一張偽鈔成品乙節,足堪認定。
(六)綜上,被告辯稱未有製作偽鈔之行為等語,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亦有前述之蒐證照片在卷可憑,被告丙○○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及將偽造之通用紙幣交付於人,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等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於人之罪、妨害懲治國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罪。又其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幣券而不遂,係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之低度行為,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將偽造之通用紙幣交付於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丙○○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阿源」二人,就上述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罪處斷。再檢察官雖認被告丙○○所為,係違反妨害懲治國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然被告係向「阿源」購買偽鈔成品後,復依「阿源」之指導,將「阿源」先前所交付之偽鈔半成品切割,再用扣案之電鉻鐵加熱壓燙防偽線於偽鈔半成品,其著手於偽鈔之製作而未遂等情,已如前述,是檢察官之認定容有誤會,然因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乃屬社會事實同一,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丙○○所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於人罪部分起訴,然其所犯之前述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屬於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就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予以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足見其素行尚佳,但其年輕力壯,竟不思努力工作,以正途賺取報酬,竟為圖不法利得,向「阿源」購買偽鈔販賣他人牟利,且其收集之偽鈔千元、五百元、一百元合計面額達七十五萬元,如將之使用流通於市面,將嚴重破壞正常金融秩序,所生之危害不輕,復衡酌被告向「阿源」購得上述扣案物品後,另行起意與「阿源」共同偽造幣券,雖未製作一張偽鈔成功即為警查獲,然就其行為之態樣觀察,可見其無視於法律規範嚴肅性之心態,且於犯罪後前述明確證據下,仍否認有偽造幣券之犯行,顯見其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所示偽鈔成品係偽造之紙幣,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七至二九所示之物,係偽造幣券之器械原料,均應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至二六所示之偽鈔半成品,並非偽造幣券之成品,尚不能依妨害懲治國幣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沒收,應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百條,妨害懲治國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偽造與變造幣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考(鈔票號碼)│├──┼─────────┼────┼────┼────────────┤│一│新臺幣一千元偽鈔│一0五│張│BK943443UG│││(成品)│││原為一0六張,其中一張由││││││中央銀行發行局抽存建檔,││││││此張爰不予以沒收(參中央││││││印製廠上述函所示)│├──┼─────────┼────┼────┼────────────┤│二│新臺幣一千元偽鈔│七十三│張│JL119239YD│││(成品)││││├──┼─────────┼────┼────┼────────────┤│三│新臺幣一千元偽鈔│六十七│張│BK943349UG│││(成品)││││├──┼─────────┼────┼────┼────────────┤│四│新臺幣一千元偽鈔│八十四│張│ER189225YD│││(成品)││││├──┼─────────┼────┼────┼────────────┤│五│新臺幣一千元偽鈔│八十七│張│ER189221YD│││(成品)││││├──┼─────────┼────┼────┼────────────┤│六│新臺幣一千元偽鈔│九十七│張│BK943495UG│││(成品)││││├──┼─────────┼────┼────┼────────────┤│七│新臺幣一千元偽鈔│八十九│張│ER189235YD│││(成品)││││├──┼─────────┼────┼────┼────────────┤│八│新臺幣五百元偽鈔│四十一│張│AL240200ZG│││(成品)│││原為四十二張,其中一張由││││││中央銀行發行局抽存建檔,││││││此張爰不予以沒收(參中央││││││印製廠上述函所示)│├──┼─────────┼────┼────┼────────────┤│九│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一0五│張│AL943443ZG│││(成品)││││├──┼─────────┼────┼────┼────────────┤│十│新臺幣五百元偽鈔│四十七│張│AL240202ZG│││(成品)││││├──┼─────────┼────┼────┼────────────┤│十一│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三十八│張│AL340203ZG│││(成品)││││├──┼─────────┼────┼────┼────────────┤│十二│新臺幣五百元偽鈔│四十│張│AL340217ZG│││(成品)││││├──┼─────────┼────┼────┼────────────┤│十三│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三十│張│AL340204ZG│││(成品)││││├──┼─────────┼────┼────┼────────────┤│十四│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三十九│張│AL240212ZG│││(成品)││││├──┼─────────┼────┼────┼────────────┤│十五│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二│張│AL249272ZG│││(成品)││││├──┼─────────┼────┼────┼────────────┤│十六│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一│張│AL220210ZG│││(成品)││││├──┼─────────┼────┼────┼────────────┤│十七│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一│張│HR898977YF│││(成品)││││├──┼─────────┼────┼────┼────────────┤│十八│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一│張│JT761315ZA│││(成品)││││├──┼─────────┼────┼────┼────────────┤│十九│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五│張│JT761317ZA│││(成品)│││警員查扣六張,其中一張由││││││中央銀行發行局抽存建檔,││││││此張爰不予以沒收(參中央││││││印製廠上述函所示)│├──┼─────────┼────┼────┼────────────┤│二十│新臺幣一百元偽鈔│四│張│DK761315VB│││(成品)││││├──┼─────────┼────┼────┼────────────┤│二一│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二│張│DK761315VB│││(成品)││││├──┼─────────┼────┼────┼────────────┤│二二│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九│張│HR761315YF│││(成品)││││├──┼─────────┼────┼────┼────────────┤│二三│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五│張│HR761315YF│││(成品)││││├──┼─────────┼────┼────┼────────────┤│二四│新臺幣一千元偽鈔│一│批│含裁剪及製作產生之不良品││││(半成品)││││├──┼─────────┼────┼────┼────────────┤│二五│新臺幣五百元偽鈔│一│批│含裁剪及製作產生之不良品│││(半成品)│││├──┼─────────┼────┼────┼────────────┤│二六│新臺幣一百元偽鈔│一│批│含裁剪及製作產生之不良品│││(半成品)│││├──┼─────────┼────┼────┼────────────┤│二七│EPSON廠彩色印│一│台││││表機││││├──┼─────────┼────┼────┼────────────┤│二八│電鉻鐵│一│支││├──┼─────────┼────┼────┼────────────┤│二九│錫箔紙│一│批│含使用過及未使用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