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號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因第五、六頸椎椎間板破裂而住院手術治療,現因左頸部病變術後併神經根所致之疼痛,導致血壓居高不下,雖經戒護至八0二總醫院,亦未見起色,長此以往,恐有生命之虞,為此依法聲請具保,請求准予停止羈押。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