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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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 詹金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資金往來複雜,有關購屋及繳納房屋貸款之資金來源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年7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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