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3號抗告人 詹金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瑞華 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楠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