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謝宗祐
林家弘 被告 吳礎楓
李冠儒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審易字第242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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