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華邦企業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黃博佑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台端請求之支票號碼PB0000000及SD0000000○票據,應提出退票理由單始得請求該金額,如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應其他債權文件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