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務人 王乙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