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金盆 、 黃金絲 、 黃萬忠 、 黃金蕊 、 郭茂金 、 黃文泰 、 黃文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郭茂金即 黃萬國 之繼承人即黃之再轉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