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明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王永銘 本件被告林坤明、王永銘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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