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得向債務人請求其他費(即專案補貼金新臺幣3,0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55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信費帳單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