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306號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屏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紙(因本件為112年司票字第21306號為速股承辦,已非捷股承辦,故有再次陳報原本之必要,請以書面陳報)。
二、查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廢止,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新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聲請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喜多屋有限公司」,喜多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廢止,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喜多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 陳明 聲請人為「喜上屋有限公司、 王興華 」等二人?抑或僅以「喜上屋有限公司」為聲請人?(由於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喜多屋有限公司」,王興華僅為股東,請釋明王興華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
五、請陳明本件送達文書之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送達地址為何?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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