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70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施怡馨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6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因受COVID-19疫情衝擊影響公司營運,又多名客戶聽信謠言及新聞報導對伊提起訴訟,大約有將近100件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伊已無資力再額外負擔高額之訴訟費用。且本件存有再審之可能,非毫無勝訴之望。原裁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36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下稱第369號裁定),於同年月18日聲明異議(案號: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0號),並於同日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對第36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規定免徵裁判費。是抗告人自無就該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法院亦無從予以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林怡君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