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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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價額:右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勞工對雇主提起確認勞僱關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權利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十五年,則類推適用院字第二一八九號解釋,以十五年計算。
二、補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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