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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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九一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而言。起訴之範圍包括聲請支付命令(視同起訴),聲請調解(有起訴之效力)。另依法起訴後,債權人撤回起訴或因不合法受駁回之裁定,其結果與未起訴同。
二、本件經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二號准予假扣押後,雖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八號),嗣因相對人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確定,與未起訴同,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