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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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九十年執辛字第三○七七號),經聲請人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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