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臺灣高雄│台│││臺││││││用││94年11│地方法院│灣│││灣││││有期徒刑陸月││第│有期徒刑壹│月21日│檢察署95│高│95年度│95年7│高│95年度│95年9│第2條│,如易科罰金││一│年│起至95│年度毒偵│雄│訴字第│月31日│雄│訴字第│月21日│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年1月│字第144│地│248號││地│248號││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29日止│號、第30│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16號│法│││法││││││││││院│││院│││││├─┼─────┼───┼────┼─┼───┼───┼─┼───┼───┼───┼──────┤│施│││臺灣高雄│台│││臺││││││用││94年11│地方法院│灣│││灣││││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月21日│檢察署95│高│95年度│95年7│高│95年度│95年9│第2條│,如易科罰金││二│月│起至95│年度毒偵│雄│訴字第│月31日│雄│訴字第│月21日│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年1月│字第144│地│248號││地│248號││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29日止│號、第30│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16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