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台│││臺││││││施││││灣│││灣││││││用││94年6│臺灣高雄│高│││高│││第2條│││第│有期徒刑壹│月底某│地方法院│等│95年度│95年3│等│95年度│96年4│第1項│││一│年貳月│日起至│檢察署95│法│上訴字│月22日│法│是訴字│月13日│第3款│有期徒刑柒月││級││同年12│年度毒偵│院│第295││院│第295│││││毒││月7日│字第7054│高│號││高│號│││││品││止│號等│雄│││雄││││││││││分│││分││││││││││院│││院│││││├─┼─────┼───┼────┼─┼───┼───┼─┼───┼───┼───┼──────┤│施││││台│││臺││││││用││94年12│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月7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95年3│高│95年度│95年4│第2條│,如易科罰金││二│月│11時回│檢察署95│雄│簡字第│月27日│雄│簡字第│月14日│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溯24小│年度毒偵│地│833號││地│833號││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時內某│字第806│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時許│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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