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臺││││││用││94年6│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陸月││第│有期徒刑壹│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5年度│95年8│高│95年度│95年9│第2條│,如易科罰金││一│年│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月25日│雄│訴字第│月21日│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95年2│年度毒偵│地│199號││地│199號││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月9日│字第9773│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號│法│││法││││││││││院│││院│││││├─┼─────┼───┼────┼─┼───┼───┼─┼───┼───┼───┼──────┤│施││││台│││臺││││││用││95年7│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伍月││第││月17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如易科罰金││一│有期徒刑拾│18時35│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11│雄│訴字第│95年11│第1項│,以新台幣壹││級│月│分回溯│年度毒偵│地│3503號│月17日│地│3503號│月17日│第3款│仟元折算壹日││毒││24小時│字第6344│方│││方││││││品││內某時│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