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陳正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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