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聲請人 朱展宏 上列聲請人朱展宏因與相對人 林錫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朱展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本票之發票人姓名不符,請確認是否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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