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19號聲請人 張瑞定 訴訟代理人 張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74ND0000000-0│1│1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74ND0000000-0│1│1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74ND0000000-0│1│1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87NX0000000-0│1│522│││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88NX0000000-0│1│4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6│中國石油化學工業│89NX0000000-0│1│22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7│中國石油化學工業│86NX0000000-0│1│48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