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季陽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季陽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421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92號判決免訴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槍1支(含彈匣
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單獨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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