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貞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偵字第4574號、101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衣服貳件、帽子捌頂、 米妮 衣服伍件、 米奇 衣服肆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林怡貞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茲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衣服2件、帽子8頂、米妮衣服5件、米奇衣服4件,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除係明文擴張法院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範圍,而核屬「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即應排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被告林怡貞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45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574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衣服2件、帽子8頂、米妮衣服5件、米奇衣服4件,,為被告所有供為前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