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請人 阮鈴慧 相對人長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2,657元。茲因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認其係與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成立勞資爭議調解,非兩造間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是其以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義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