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35號抗告人 朱秀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榮裕 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事聲字第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按朱秀珠提出之「民國108年6月26日民事異議狀」表明對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35號裁定」不服之意,該異議狀應視為提起抗告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