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上訴人 尹加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崇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8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登載道歉啟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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