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委任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委任契約事件,上訴人乙○○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前曾裁定命其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97年04月21日收受裁定,迄今猶未能補正。本院據上訴人97年2月4日上訴理由狀陳稱:被上訴人於委任管理房屋契約期滿後,自92年5月至93年8月為止,仍續行房屋管理,獲有租金收益新台幣(下同)96萬元,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96萬元等語,認此係上訴人於本訴外之變更、追加,依該訴訟標的金額應計徵裁判費1萬5,690元,且不在原審95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就上訴人依委任管理房屋契約、保證書之約定所生之給付義務事件予以訴訟救助之範圍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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