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分別犯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之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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