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庚○○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8,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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