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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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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