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2號聲請人寅○○聲請人丑○○代理人甲○○聲請人癸○○聲請人子○○聲請人辛○○(歿)聲請人庚○○(歿)聲請人壬○○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辦理,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外祖父母之姓名與存歿狀態)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父母之戶籍謄本。
(三)如被繼承人父母尚存時,應附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負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書收據或存證信函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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