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8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州
被 告 莊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