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9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8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 人  鍾奇維
被   告  莊珮玉 (原名: 莊採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5日上午11時0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計算之延滯金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五計算之延滯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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