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被 告 梅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信用卡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違約金合計1,2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