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潘大興 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惇仁人本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惇仁人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惇仁人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惇仁人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2項、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宜蘭縣000000000000000區000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惇仁人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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