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勁笙企業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三十│叁萬伍仟柒佰元│0000000││││公司 黃宗仁 │竹分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