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明凱 被告 于乃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肆拾肆萬壹仟
貳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參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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