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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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松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96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989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嘉松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1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以投擲磚頭之方式,毀損 楊寶蓮 所有之大門玻璃,致該玻璃破裂,足以生損害於楊寶蓮。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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