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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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彭怡菁 上列當事人因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清算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