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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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蔡碧瑜 債務人 蘇品家
一、債務人蔡碧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碧瑜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蘇品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