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0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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