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原告童灣創意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商財經數位股份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聲請狀,並未記載被告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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