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如訊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一節,有上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至8頁),並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新台幣242648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即本院卷第9頁),並應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計算書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42648合計24264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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