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交付訴外人盛揚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8萬股股份予原告並配合辦理移轉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股票8萬股股份之交易價值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與訴外人 黃維彥 之買賣合約書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