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蔡乾 和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原名 王旭陞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6日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6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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