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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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債權人 殷武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許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許秀英向其借款新臺幣1,300萬元,並開立本票一紙,經拍賣抵押物後,仍不足清償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許秀英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本票影本證明其仍為執票人,又債權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人陳許秀英僅為設定義務人,非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本票影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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