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574號債權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清償日分別為民國106年
2月2日、134年5月21日,則台端現在請求之依據為何?如有書面約定,未依約清償利息,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請提出,並釋明債務人未何時繳付利息。
二、債務人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